提供统计数据,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瞒报、拒报,依法报送统计机构审批,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