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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企业的通知

长春市商务局 | 2024-06-20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汽车销售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6.承诺获批试点后(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6个月内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6.承诺获批试点后(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6个月内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二、申报要件(一)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二)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工作方案,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2024年1至6月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2023度财务审计报告,汽车销售额(以国税发票口径为准)的证明材料(试点平台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试点企业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进口汽车数据证明材料(试点企业适用,并在获批试点后6个月内(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四、申报、认定和考核长春市商务局根据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等工作,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至长春市商务局(一份申报材料),长春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平行车进口企业评审的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及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名单等事宜将通过长春市商务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swj.changchun.gov.cn附件:1.《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表》2.《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承诺书》3.《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的责任》4.《长春汽车平行进口报名企业初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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