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返乡条件1.在外工作、表现良好的万安籍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配偶在万安县工作并落户、工作业绩突出的非万安籍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国家正式编制、财政拨款且试用期满并转正定级的在岗事业单位人员(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6.护理类人员年龄原则上为35周岁及以下,临床类和其他卫技类人员年龄原则上为40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临床类和其他卫技类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7.调入人员须符合以上所有条件,何时何方式进入现工作单位,4.现工作所在地的编办开具的在编证明(含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编制类别、编制经费形式、是否在编),如实填写《万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对调入人员组织考核考察,调入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档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四、有关事项符合条件的人员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上交相关资料至万安县卫健委进行现场审核,万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