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对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内竣工投产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对正式投产后年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年主营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工业企业,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对当年度主营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实现3000万元以上(含)且对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项目的,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