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定于2024年6月17日启动第四批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的分类(一)出口初创品牌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在厦门注册企业,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50分(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2),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70分,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80分,二、企业申报流程市商务局在2024年6月17日至7月12日前受理申报,在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认定并公布,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有:1、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的申报采用商协会推荐的方式,商协会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按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商协会将所有相关申报资料在2024年7月25日前一并提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各商协会提报的企业申报资料后,(联系人:小伊0592-2855841)附件:1.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申报推荐表2.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表厦门市商务局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