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第二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第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二十七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第三十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第三十四条经复审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第三十五条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