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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 2024-06-13
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中山市商务局2024年6月5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我市企业举办展览项目,展览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2)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0家,另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3)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5家,展览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入场观众数不少于10000人次、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场馆租赁费用扶持,(三)参加境内展览1.对参展企业给予扶持对参加由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或本市组展单位(含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组展单位组织展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15家,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单个展览项目组展单位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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