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收到告知后15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章退出机制第八条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身份改变、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无就业意愿、无就业帮扶需求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情况,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在15日内向作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三章帮扶服务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三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制度、健全帮扶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就业援助政策落实等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失地农民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信息核实工作,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服务等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