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等有关事项予以调整,根据《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丹人社发〔2020〕21号)、《关于调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丹就创办〔2021〕3号)、《关于做好2021年、2022年两个年度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估打分结果运用的通知》(丹人社发〔2023〕89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丹东市市级孵化基地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具体按《东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估体系,开展年度东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估时,对《综合评估体系》个别项目做如下调整:1、调整企业在孵成功率执行标准: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100%孵化成功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删除原综合评估体系“减分项目”的第一项“评估档期基地企业入驻孵化率低于80%,减5分”和第二项“企业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二、补助标准核算方面现有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起运行满12个月,单一建筑面积在1500㎡以上且入孵企业达到15户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得分与综合评估总分的比值)给予补助,单一建筑面积在2500㎡以上且入孵企业达到25户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得分与综合评估总分的比值)给予补助,孵化项目评估分值60分,综合项目评估加分项分值40分,附件:东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东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港市财政局2024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