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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 | 2024-06-12
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31日(公开发布)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建立南宁市商务信用监管机制,第二条南宁市商务局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产生、记录、归集的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三条南宁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商务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守信、一般守信、失信三个等级,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守信:(一)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被相关部门列入实施联合惩戒名单,(二)失信等级公示期限与行政相对人受到联合惩戒的时限保持一致,第四章信用评价应用第十三条对评定为优秀守信的行政相对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1.失信主体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2.失信主体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完成整改的;3.同一失信主体存在被两个及两个以上失信认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4.失信主体在获批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5.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依据法院裁决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第十七条信用修复程序遵循《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等规定,第六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为优秀守信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评定为失信等级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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