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凉山州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委会同州财政局研究修订了2023年7月3日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邮编:615000附件:凉山州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11日附件:凉山州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凉山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和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3〕53号)等文件要求,第二条本次资金主要用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各县(市)推动乡乡全覆盖、智慧小区、共享型换电站、景区等重点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下达我州用于奖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中央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支持公(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任务配套资金用于保障地方加强重点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管理、开展项目核查、进行项目认定和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至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且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等,第八条申请奖励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以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要求,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及土建等支持材料),原《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