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科技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管理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管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四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负责厅科技项目和标准工作,厅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的厅科技项目和标准指导工作,分别承担科技项目的技术论证、验收结题、成果转化和标准的技术审查、复审修订、实施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第七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综合厅各处室(单位)年度计划需求,第三章科技项目及标准申报与立项第九条科技项目及标准立项流程包括立项申报、立项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发布,第十条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对照年度厅科技项目和标准计划,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立项应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中技术的工程项目,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厅相关处室(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截止日3个月前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提出延期申请,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会商厅相关处室(单位)核实确认后直接终止实施、予以撤销,第五章科技项目验收与结题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实施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相关技术内容可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产品)推广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