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四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铁东区、铁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要求,应当依法依规到属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第十九条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设置技术规范,第四章维护和监管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