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是指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对其管理单位、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以及容错纠错工作,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向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追责问责机关提出容错建议,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各管理机构要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统筹落实,鼓励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时,可向相应的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管理机构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容错程序,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受到责任追究,自贸试验区、协调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认可认定结果的,第十条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进行容错认定,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错常态机制,(四)发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不主动纠正错误,第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