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