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是指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站点)处理处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责令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运车辆承运人(或当事人,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能够满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工作需要,第八条提供货运车辆停放、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及保管服务的检测站点,第九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入检测站点,由承运人和场地方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停放车辆”栏签字确认,第十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转运及保管的方式方法等,场地方或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承运人具有货物卸载、分装、转运及保管的方式方法的选择权,(二)卸载货物临时存入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施的检测站点,第十四条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后的货运车辆应由执法部门进行复检,记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货物卸载分装过程,(五)场地方从事的货物购销、装载、保管、运输等经营项目涉及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