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存在一处条款需修改,一、原条款5.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二、修改意见5.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