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并严格落实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合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合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具体制度和流程,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二)指导、督促业务及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第三章制度建设和合规管理重点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应当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合规审查职责,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机制,结合实际将合规管理职责、合规制度、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合规审查、合规报告、违规举报与追责、合规考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