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3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人数不少于10人,财务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建账核算,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在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于7月20日前完成推荐,联系人:俞炜,0575-8917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