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对列入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实现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长8%、10%、12%以上部分给予最高2%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领军型、标杆型、创新型培育企业可分别获得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立培育企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对市级“大优强”企业采购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县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的符合条件的县内中小微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健全县领导“一对一”联系服务企业机制,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培育企业的入库评定、动态调整、培育管理、项目审核、政策修订等工作,附件:象山县“330”企业培育评定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