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31日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资产、租赁、使用、安全、修缮等监督管理活动,是指市区国有土地上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代表人民政府直接支配、管理的公有房屋,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安全修缮和活化利用等工作,第二章公房资产和档案管理第六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不动产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等活动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实施,第七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第九条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档案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为直管公房出租人,第十五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空置直管公房的管理利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直管公房,征收单位或协议搬迁单位应当对直管公房租赁双方进行补偿,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书面告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