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法科学、使用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审核等相关工作,(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做好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项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十条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第十二条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二、畜牧业生产养殖方面支出(一)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测算方法:重点考虑计划建设奶牛场数量、资金量、项目申报情况,(二)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测算方法:重点考虑国家下达任务量、资金量、项目申报情况,三、屠宰加工方面支出(一)生猪屠宰加工补贴测算方法:经县级筛选和初审企业资金申请、市级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级负责审查,(二)肉牛屠宰加工补贴测算方法:经县级筛选和初审企业资金申请、市级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级负责审查,七、蜂产业发展方面支出蜂业质量提升行动项目补贴资金测算方法: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