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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5-30
盐(开)征补安置〔2024〕补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已于2023年11月7日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编号:盐(开)征补安置〔2023〕19号),现对该地块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内容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二组、三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占)地单位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总面积(公顷)小计其中:耕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二组2.08530.81210.00010.00002.085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三组0.02480.00000.00000.00000.0248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六组8.06834.26980.39610.00008.4644合计10.17845.08190.39620.000010.5746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征收目的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盐洛高速公路步凤互通)建设,四、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4〕1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6500元/人,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开管〔2023〕6号)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附图:盐城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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