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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质遗迹保护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县市场监管局 | 2024-05-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地质遗迹保护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4月2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地质遗迹保护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地质遗迹保护点,是对重要地质遗迹依法划定一定范围予以保护的点(地),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地质遗迹点(地)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地质遗迹保护点的管理第四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第五条严禁在重要地质遗迹保护点(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开垦等可能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第六条不得在保护点(地)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设施,第八条地质遗迹保护点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在保护点(地)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进行处置:(一)擅自进入地质遗迹保护点(地)的,第十条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地质遗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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