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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 2024-05-27
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现将《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财政局2024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县级财政安排水利部门用于支持全县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第五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第六条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县水利局根据全县水利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年度资金总盘情况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和预评价并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下达预计划,水利建设项目与管理任务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第十四条县水利局要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上报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水利项目组织投资核定,第十五条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2、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一般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范围内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一般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3、县级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一般水利项目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及其他水利管理支出,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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