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务要求1.委托方应按委托服务合同要求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受托方开展服务工作,被服务单位配合不当或未及时提供委托方能够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导致受托方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工作的,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反映,7.受托方不得接受除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服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并要求受托方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还有补足赔偿委托方损失,8.委托方依照《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盘龙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受托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9.受托方应对其受托实施完成的服务工作进度和质量负责,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还应补足赔偿委托方损失,10.委托方应按合同要求对委托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11.受托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上有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