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等文件,我们编制了《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的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区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4年4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出台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的,四、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按各自适用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通财综〔2023〕5号)同时废止,附件: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至2024年3月31日)南通市财政局2024年5月27日附件: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xls附件: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