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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5-27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第五条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连锁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范围,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连锁总部和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换发、变更、增减经营范围、增减连锁门店、注销等许可事项的,第三章经营要求第十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第十七条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与其企业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质量特性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委托配送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不得为连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所属连锁门店以外的经营企业、连锁门店从其连锁企业以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提供交易服务,第二十六条对连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检查事项主要包括:(一)连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连锁门店构成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三)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19.企业应统一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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