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6.失地农民,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9.刑满释放人员,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四、受理与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