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由省级主管部门经评审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试点城市,第二章支持方式第三条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第五条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和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不重复支持同一城市,第三章兑现程序第六条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省级试点城市情况,按政策要求组织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和评价工作,根据试点城市评审程序共同评审出支持试点城市和评价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申报城市和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申报城市要提交申报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路径、分阶段工作任务和推进机制等,(三)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城市要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