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热站至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的供热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原则进行管理维护,应当提前2日通知热用户,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营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热设施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供应,(二)应当将供热服务区域、内容、维修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并将采暖费标准、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等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二)使用测温表测温的,(二)推迟供热、中断供热、提前停止供热的,第三十四条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停止供热或者供热质量不达标需要抢修的,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二)市政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申请当年停止用热的,(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改变用热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