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示范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认定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八条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效显著,第十条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请表,(三)单位在体育产业领域的发展规划,第十二条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请表,第十三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一)启动申报,组织本区域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示范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示范单位的申请单位、示范项目的项目运营机构(或主办方、所有权方)按要求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规划、示范效应等维度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第二十条国家体育总局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建立和完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警示:(一)基地管理机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