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它情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情形并结合我市环境风险实际制定并公布我市应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投保程序(一)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规模大小、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的具体费率,保险人组织的专业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保险双方就投保期间环境风险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频次、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保险人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由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五)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五、保险赔偿(一)赔偿范围1.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责任的其他情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各级工信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主管部门加强对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及理赔程序、合同示范文本,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定期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积极开展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