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1]258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2年“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此次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三、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尽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提高资金拨付时效性、公开度、透明度,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资金作用充分发挥,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2.绩效目标表韶关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4日附件:1.144号附件2.pdf2.韶财社(2021)144号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