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经委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经技创发〔2009〕17号各县市经济(和商务)局、各工业园区: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附件:西双版纳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西双版纳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负责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申报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经济(和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第三章评价第十条州经委依据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获得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已获得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8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经济(和商务)局(中央、省驻西双版纳州企业、州属企业可直接报州经委),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获得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对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