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项目储备、实施、验收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国有农场的公益设施项目建设,第九条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情况进行适当调节,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地方国有农场上报的公益设施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公益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地方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导向,(三)地方国有农场公益设施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是否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