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列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部门预算中,第五条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管理,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其中融资担保服务机构需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补结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金额5000万(含)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含)-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5亿(不含)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第十四条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