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职科研人员可纳入申报条件(三)(四)核算,(二)申报数量企业、科研机构、医院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市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近3年内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市工程中心认定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二)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2.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单位的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1)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三)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投入市工程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设备原值证明,2.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联合共建单位的研发设备可合并计算(需在《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内注明),参与研发的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1.专职科研人员清单,需显示申报单位名称及专职研发人员信息),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执行期等内容)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计划项目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工程中心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