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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平区人民政府 | 2024-05-10
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0日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积极性,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招商项目(或企业),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和聘用标准:(一)区域综合贡献奖励类,自引进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达到区域综合贡献30万元(含),自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签企业落地后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引进的标签企业达到本条“(一)区域综合贡献奖励类”标准的,按照一定比例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章申请和兑现第五条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报送: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区投促中心提交中介信息和项目信息,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兑现: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区投促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区投促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第九条对引进项目或服务项目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十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进项目(或企业)信息介绍给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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