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3年度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地区开展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4〕61号)相关要求,按照《青海省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现对2023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地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省商务厅外贸处反馈,电话:0971-6303701、6321736传真:0971-6321712附件:拟推荐名单附件拟推荐名单序号拟推荐地区1西宁市2海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