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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公示

宾阳县人民政府 | 2024-05-10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公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黄小明提出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的行政许可申请,公示日期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广西恒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场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581号幸福嘉园C区3号楼108号商铺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类别姓名性别户籍备注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男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主要负责人黄小明男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投资人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即2024年5月2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0771-5997551通讯地址: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336号邮编:530400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2024年5月10日附相关条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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