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制定了《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5月6日青岛市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聘请为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二)关心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发展,第四条监督员聘任程序:(一)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网站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拟聘请的监督员人选,第七条监督员工作职责:(一)积极宣传营业性演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营业性演出行业政策和发展成果,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营业性演出行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内容等进行监督,(五)积极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营业性演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六)认真总结营业性演出行业监督工作经验,第八条监督员工作纪律:(一)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监督活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二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任或者被解聘的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