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2024年度首次统计入库的翔安区属规上工业企业(即统计关系归属翔安区,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四条2024年度首次入库企业对2024年度首次入库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4年新设成立即入库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五条2023年度首次入库企业对2023年度首次入库且2024年度产值对比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第六条2022年度首次入库企业对2022年度首次入库且2023年度、2024年度产值对比上一年度均实现正增长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次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第三章申报方式第七条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翔安区属工业企业进行奖励,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实施,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