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本政策实施之日起经区政府批准后需重新约定动竣工违约责任的用地,再核算剩余用地的动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土地与剩余部分土地均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一是可以减轻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开竣工违约处罚负担,再核算剩余用地的动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此项意见建议修订为“土地分割后无偿退回的,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同时促使相关用地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建设的调整,41、针对“三、合理计收动竣工违约金”,企业存在“动工没有违约、但竣工违约”的情况,为积极鼓励、支持企业进一步投资、自主盘活产业用地,建议增加内容“针对已经动工但未竣工且有计划启动空置土地投资建设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起算竣工时限,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重新起算竣工时限的,不再计收竣工违约金;超过的,则仍须计收补充协议约定的重新起算竣工时限至实际竣工时间天数的违约金,”2、针对“四、鼓励低效产业有序退出”,企业存在“分期建设、一期建设达到一期设计要求但未达到整宗用地竣工要求、无法办理竣工、导致竣工违约”的情况,建议考虑此类情况,建议增加内容:“对已经按期建设完成的部分不再收取竣工违约金;对于未建、退回的土地根据企业前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以及企业已经实施付出的地基处理如真空预压处理等成本,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补偿”,二、第2点建议中“对已经按期建设完成的部分不再收取竣工违约金”,珠府办函〔2018〕352号文第四条第(四)款已经明确“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相应的竣工违约金,则不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历史动竣工、容积率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