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六条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牵头单位,(二)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通知要求等,(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二)间接费用是指牵头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市科技局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织,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过程管理纳入宜宾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市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