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储备入库、申报实施,对县市区实施和承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和承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服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等工作,(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谋划、立项争资、储备入库、申报实施、调度服务等工作,第十三条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有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