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1年,2024年不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三、关于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1年,2024年不再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24年核发(以证书上日期为准)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2023年核发(以证书上日期为准)的证书,尚未申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