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第三条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经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还应具备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要求的有关条件,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专职外部董事职务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第八条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兼职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四)兼职外部董事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由市国资委委托保山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兼职外部董事同时任职的企业不超过2户,第十一条外部董事培训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外部董事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工作或专题调研的,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兼职外部董事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由现任职企业(1名外部董事同时担任多户市属企业董事职务的,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履行职务时产生的费用,或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