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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5-0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是指提供受纳场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以及堆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排放单位和受纳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五条排放单位和受纳单位应当选择已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作业,第二十二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已取得有效核准证件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地址、联系方式、建筑垃圾处置种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运营单位应当按月提交生产台账至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组织装修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设备、场所,第三十三条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具备装修垃圾处置设施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或者装修垃圾临时堆放设备、场所,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运输、处置装修垃圾条件的单位,装修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人必须确保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运输、处置装修垃圾条件的单位进行清运,(一)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与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等信息,第四十条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排放单位、受纳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车辆船舶在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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