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依法、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第四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托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第三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进行预算审查,第九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